新沃案例荣登《人民法院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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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

2025-11-19


近日,新沃保险理赔团队李晓伟律师代理的一起未成年人1型糖尿病重大疾病保险拒赔案,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胜诉,获《人民法院报》刊登,本案对规范保险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、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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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梗概:

投保人小竹母亲此前在某邦人寿为小竹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。保险期间,时年三岁的小竹被确诊患有1型糖尿病。小竹母亲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时,保险公司以“不符合合同约定赔付标准”为由拒赔。

李晓伟律师认为:

保险条款中对于1型糖尿病的理赔条件设置,实质上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,属于免责条款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保险公司未就该部分内容向投保人履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,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采纳代理意见,判决某邦人寿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75万元。

关键词:

未成年人1型糖尿病重大疾病保险拒赔,人民法院报